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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制招牌致自身受伤 法官调解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2-12-25 15:58:53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在依法不应赔偿的情况下,两被告最终同意自愿补偿原告吴江龙共9000元。

    被告蒋昌南系一通讯器材经营部的业主,其承租了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一门面,并将该门面的门头招牌及门面的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了被告昌林广告公司。2012年5月6日被告昌林广告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找到原告吴江龙,将被告蒋昌南门面的门头招牌及屋内的房屋吊顶等木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给原告吴江龙制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完工后一次性给付报酬1800元。2012年5月7日,被告昌林广告公司将装修所需的材料运至该门面,原告与其工友伍光金开始进行制作。二人未将旧的门头拆下,而是在原来的旧门头上贴上了一层九厘板再加了一层铝塑板。2012年5月8日,当原告在给门头的招牌刷万能胶时,该招牌突然坠落将原告压在下面,致使其无法动弹,其工友伍光金见状立即与被告昌林广告公司联系,被告昌林广告公司未派人到场。因原告伤势较重,伍光金遂将原告送至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加工承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昌林广告公司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被告蒋昌南虽系该门面的管理人、使用人,但其对门头招牌的坠落造成原告受伤并无过错。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吴江龙家庭经济困难,因事故更是雪上加霜,为帮助其缓解经济压力,法官积极调解,希望两被告本着人道主义关怀能对原告做出一定补偿。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昌林广告公司补偿原告吴江龙人民币6000元,被告蒋昌南补偿原告吴江龙3000元。

 (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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