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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账不还开空头支票 变更法人名称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2-12-25 09:40:56


     本网讯(王晨西)   欠账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化名)却向债权人何英开具了一张没有金额的空头支票,并变更了公司名称,何英在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将变更后的债务人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化名)起诉到太康法院。12月21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何英诉被告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何英款25000元。

    原告何英在太康县城关镇经营一烟酒门市部,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在该门市部购买物品,后经双方结算,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向原告何英出具账号为171702360906408******,金额为349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一张,后原告何英持该支票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该账户内没有款项,同日,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2007年2月9日转支付单位费用伍仟元整,下欠款叁万元整(30000) 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 2007.9/2”的单据一张。2008年2月4日,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时任负责人沈某又在该单据下方注明“2008年2月4日解决伍仟元整。沈某 4/2”。该款后经原告催要,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09年6月26日,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物品后,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即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因被告太康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已变更为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原告要求被告太康县升龙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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