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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作者:郑红梅 发布时间:2012-12-25 09:19:08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兼职人民陪审员的弊端显而易见。一些兼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少或者没有陪审案件,都是因其自身工作与陪审发生冲突所致。 二是目前通常是承办人自己电话通知人民陪审员到庭,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选择较有经验和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因此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甚至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而有的陪审员由于地域原因,不方便参与陪审,导致承办人也不愿意通知他们参与陪审。 三是陪审员被动参审的情况未完全杜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由于一部分陪审员对陪审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清,认为陪审员就是上去坐坐,一些退休的老同志、无固定职业的人认为去坐一坐,有补助,既有面子又有“里子”,何乐而不为。 四是未落实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机制,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热情。 (五)陪审待遇相对偏低,陪与不陪进退两难。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误区: (1)对人民陪审员作用和地位的误解。认为人民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审判权的,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 (2)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片面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既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费用,又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 (3)规范缺失现象严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完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相当混乱。 (4)管理监督存在真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法院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建议: 笔者就陪审员制度应该完善的措施,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是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二是要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规范化开展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 四是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五是强化法院、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与人民陪审员同庭、同权意识,为陪审价值的真正体现创造条件。首先要组织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陪审制度,使他们摒弃传统认识,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弘扬现代司法文明、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促进法官廉洁的高度和重要性上来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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