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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80后”小伙拐卖妇女 投案自首从宽处理
发布时间:2012-12-19 16:11:5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梅桔)   为了赚大钱,两个80后的苗族小伙子听信并伙同他人拐卖妇女,案发后两人投案自首。2012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志民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项海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6月,被告人项海涛、杨光发(已判刑)到云南省广南县城以2万元人民币向杨兴(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名越南籍妇女杨某,并带回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准备贩卖。2011年6月底,侯志民、项海涛等人将杨某带到西林县那佐乡母鲁村大谷地屯东笋沟(地名)吴民雄(另案处理)的住处伺机将杨某出卖给来西林县找对象的外地人为妻,并找来一本户口簿给吴民雄作骗取对方信任之用,由吴民雄扮作杨某的父亲,并以36000元人民币将杨某卖给浙江省籍的男子叶某为妻。被告人侯志民、项海涛各分得10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分别向西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分别退出所获赃款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志民、项海涛以出卖为目的,收买、接送、贩卖妇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志民、项海涛犯拐卖妇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志民、项海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侯志民、项海涛归案后自愿认罪,且投案自首,并在庭审过程中分别退出所获赃款各1000元。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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