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廖防修 王璐)
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拐卖越南妇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张克红、吴氏梅、杨兴光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别判处上述三被告人六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吴氏梅,女,无国籍人(自称系越南国人,1992年出生,但未能查实其国籍),于2009年与同案被告人张克红同居并育有二子(大儿子2岁,小儿子不满十月),居住在河南省淮滨县固城乡岗头村岗头队。2012年1月中旬,张克红受托帮朋友的儿子张某找老婆,吴氏梅得知此事后与云南省广南县的杨兴富(被告人杨兴光弟弟,在逃)联系购买越南妇女一事,杨兴富在越南拐骗一女子到中国后即通知吴氏梅,张某从吴氏梅处看到该越南女子的照片后同意购买。吴氏梅即与杨兴富商定以人民币五万六千元成交。同年3月2日,张克红、吴氏梅、杨兴光带张某父子到达云南省广南县城,张某见到被拐女子后表示非常满意,当即向杨兴光支付了五万六千元,吴氏梅分得一万元。当日17时许,张克红、吴氏梅与张某父子四人一同将被拐女子带往南宁。3月3日11时许,五人在南宁火车站候车室准备乘坐K316次列车返回信阳时,被南宁火车站值勤民警查获。被解救的越南籍女子已被公安机关遣送回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克红、吴氏梅、杨兴光以盈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杨兴富积极实施拐骗、出卖行为。被告人张克红、吴氏梅作为介绍人,获取报酬,杨兴光接应张克红等人,办理银行卡,三人均实施了协助杨兴富出卖妇女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克红、吴氏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氏梅尚处哺乳期,且其所居住的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