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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邻居废弃猪栏污染 男子诉请拆除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17 10:57:17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闫玉与赵元两家相邻而居多年,但因道路通行及生活琐事多有争执,矛盾不断。今年8月,以邻居赵元的废弃猪栏妨碍通行及污染自家环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猪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闫玉的诉讼请求。
闫玉诉称:赵元在邻近她的房屋处建有一间猪栏,这阻碍了她们一家的出行,也污染了周围的环境。法官经实地勘察及调查走访村里人得知,这个猪栏是赵元的父亲在1991年建的。父亲去世后,这个猪栏就由他继承。该猪栏东边与原告老房屋的后墙相邻,后墙与猪栏对应的部分没有门窗,后墙上所开的房门有一道路经该猪栏南边与村中道路相连。猪栏的西边与原告于1980年所建房屋隔村中道路相对。另查明,该猪栏已废弃多年。 法院认为:被告所有的猪栏由其父亲于1991年所建,该猪栏已废弃多年,没有粪水流出,也没有臭味散发。无论相对原告的老房屋还是其于1980年所建的房屋,该猪栏均未影响原告的通行。原告诉称被告的猪栏影响其通行和污染房屋周边环境,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拆除猪栏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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