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建平)
近日,被告人张某、黄某等38人非法经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该案是北京市首起特大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案件,涉案非法经营额达数亿余元,广受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黄某等人系马甸邮币卡市场摊户,以他人名字注册多家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原本用于自己正常经营的电话卡,邮币卡业务。为了经营需要,他们手中经常有上百万的现金,且有支票需求。被告人陈某、关某等人从前经常干点炒汇的买卖,在银行做业务时发现有些单位急需将对公账户的资金大量提现。后经陈某、关某等人联系,将这些现金需求单位的支票交与张某、黄某等“庄主”串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客户要求立即提现,庄主手头有足够的现钞或个人存款款,收到转账支票或电汇,扣除手续费后直接支付现钞或将个人账户钱款转入客户个人账户。二是庄主收到客户转款后,将收到钱款用于购进电话卡并售出,扣除手续费后将现金交付。三是庄主张某的公户收到客户转款后,将超出自己变现能力的公户钱款通过网银转到傅某公户上,傅某通过网银,将公户钱款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中,而后再通过网银在扣除手续费后转回给客户账户实现变现。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等38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分别判处3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