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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手机号开通银行提醒业务 存款被盗起诉银行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6-26 16:46: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晓艳 徐苗苗)   郑州市民陈某在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因开通网上银行时将动态密码设置为他人的手机号,导致存款近20万元丢失。陈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陈某认为自己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存款被盗银行应返还自己的存款。

  6月26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用“客户”手机号开通银行提醒业务

  陈某通过网络认识一个“客户”,该“客户”建议他去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2011年12月13日上午,陈某在浦发行办理了一张“轻松理财知性卡”,并开通了“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其中“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通知手机号码是他自己的手机号,但是“个人网上银行”动态密码通知手机号设置的则是这位“客户”的。

  2011年12月14日,陈某在银行办理了修改通知手机号码业务。同日,陈某向卡内汇入现金4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凌晨,陈某卡内存款分6次通过网上交易转出金额199900元。陈某认为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号从银行方转账,应由银行承担不利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返还存款199900元整,并赔偿损失10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

  状告银行败诉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某称被告银行于2011年12月15日早上8时左右通过及时语短信通知其有6笔网上转账记录。原告认为在存款被盗8小时后其才收到被告的短信通知,让其失去最佳的报案时机和应对措施,造成了重大损失。

  庭审时被告银行辩称,原告在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被告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陈某的账户存款被盗,是因为他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通知起止时间为8:00-23:00,银行的短信通知是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不存在迟延通知的违约行为。因此,在199900元转出过程中,被告无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徐苗苗认为,被告依约为原告开通了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个人网上银行等业务。在开户资料中,被告亦对原告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但原告2011年12月13日在被告处办卡时预留的动态密码通知手机号码是他人的,在实际网上业务操作中,动态密码是通过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接收,原告的这一设置为他人知晓动态密码提供了可能。

  徐苗苗说,据银行提交的银行系统交易流水中显示,2011年12月13日晚23:25-23:32期间通过网银交易约定了6笔动态密码版定期划转业务。原告虽于2011年12月14日修改了通知手机号码,但此前的定期划转业务使卡内一有存款便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完成交易。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网上银行操作系统存在问题,原告在办卡时预留别人的手机号码给他人进行网银交易提供了可能,原告应对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1999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慎用他人手机号开通银行服务

  徐苗苗说,手机短信业务使银行能便利、高效而又较为安全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它带来方便的同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值得注意。所以提醒广大群众,办理银行卡业务一定要慎用他人手机号,以免个人信息泄露,卡内存款丢失。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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