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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假冒“茅台”获利近百万领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2-12-10 14:33:26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近日,贵州籍60后男子丁某,因出售假贵州茅台,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法院以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元。
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丁某给梅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包某、赵某、付某等人销售假冒80周年建军酒(12瓶装)405件,销售金额546400元;假冒五粮液酒(6瓶装)10件,销售金额24000元;假冒茅台内供酒(12瓶装)130件,销售金额78000元;假冒53°飞天茅台酒54件,销售金额254400元;假冒茅台60周年庆典10件,销售金额12960元;茅台世博会专供酒2件,销售金额2592元。销售金额共计918352元。 2012年4月28日,丁某在广东东莞市被抓获。 另查明,1986年10月7日,丁某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丁某出售假名酒的销售金额共计918352元,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丁某有前科,故对其从重处罚。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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