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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归门成亲”不到2个月失踪
发布时间:2012-11-08 10:51:47


     本网讯(通讯员 王恩欣 刘艳)   一女子认识男方后按农村风俗归门成亲后,在原告家居住实际时间不足二个月,便不愿再原告家居住,也不愿与原告儿子结婚,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了。女子父母焦急万分之时,男方却诉至法院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彩礼,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父母返还彩礼款40000元。

    2011年农历3月,经他人介绍,原告肖某某之子肖某与被告女儿赖某相识谈婚,原告依风俗向被告支付了彩礼3.82万元及支出了其他费用若干,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实得了4.02万元。被告之女归门后,在原告家居住实际时间不足二个月,便不愿再原告家居住,也不愿与原告儿子结婚,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便于2012年3月2日在被告家中协商退婚事宜。经双方商定,由被告向原告退返彩礼4万元,2012年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还2万元,并立欠条一张。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亦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赖某某、李某某借女儿与他人谈婚之际、收取他人巨额财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且女儿在依风俗出嫁后不到两个月就与被告之子分手,未办理婚姻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告诉请归还彩礼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应退还彩礼的金额,原、被告已经协商,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归还4万元,并注明了归还的期限。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有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被告应返还的彩礼金额应以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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