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鸿林 曹毅)
原告刘汉锐在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做工期间被机械用电烧伤,治疗后双方达成由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款20000元,后因该煤矿不履行,刘汉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济补偿金纠纷进行成功调解。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调解工作,使本案得以圆满处理。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汉锐自2010年2月在被告的煤矿上做工。2010年农历9月24日,原告在矿井下工作时被机械用电烧伤。被告方将原告送到镇雄县建华医院治疗结束后,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11年1月30日达成协议,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且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诉求解决。在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涉及到农民工工伤赔偿,法院立案后即立即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的诚意后,主审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运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调解,通过情、理、法的交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刘汉锐工伤赔偿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的协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使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其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本案的发生应引起我们的思考,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无疑化解了矛盾。但企业的责任意识应进一步加强,毕竟职工是为企业财富的创造者,我们都应该对他们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