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保昌 陈海媚)
覃塘区樟木乡的原告甘老板和被告黄老板是多年的老朋友,同时也是生意往来的好伙伴。然而昔日的生意合作伙伴、老朋友,却因借款纠纷而闹上了法院。眼见两个生意伙伴即将反目成仇,广西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法院主办法官对原、被告倾心调解,及时地化解了纠纷,两个生意伙伴更是握手言和。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老板因承包山林资金不足,于2011年6月20日向原告甘老板借款20000元,立写借条一张交给原告甘老板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由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前还清,借款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已经偿清至2012年9月份前的利息,本金20000元尚未偿还。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2年10月份以后的利息。
主办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黄老板未如期还款是因为生意上的一笔资金尚未到位,只是一时间拿不出那么多钱来,并无意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案定于2012年10月15日开庭,开庭当日主办法官联了解到被告黄老板正在外出处理一起生意,如果处理好了,很快就能偿还原告甘老板的借款了。经主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倾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方案:被告黄老板欠原告甘老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及自2012年10月份起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黄老板自愿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给原告甘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