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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立两年成效显著
作者:李贞娴 发布时间:2012-10-19 10:07:38
近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呈逐年上升态势。由于此类案件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责任认定困难,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很容易造成审理周期长、当事人对抗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等实际突出问题。
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以交通巡回法庭为主导、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相衔接、案件审理与矛盾化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长效机制,两年来,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49件,其中判决157件,调解223件,撤诉69件,调撤率为65%,上诉案件22件,除1件改判外,其余全部维持原判,保持较高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顺利化解。 完善专门巡回审判机制,实现纠纷有效化解 陆川法院于2010年9月份成立交通巡回法庭,专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选派精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业务精良、善于调解的法官,专职审理此类案件。从而避免因多个业务庭同时审理该类案件使得每名法官都需要专门研究相关复杂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重复劳动和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同时,由于专人审理,可方便适用简易程序快立、快审、快结,简化诉讼环节,在满足群众方便快捷解决纠纷需求的同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将交通巡回法庭的办公地点设在县交警大队内,发挥巡回法庭“方便诉讼、快速便捷、程序简单”的特点,由审判人员参与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的质量和效率。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现场开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行政部门代表旁听,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宣讲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在交通巡回法庭里,设立热线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疑问;设置便民服务台,印制宣传、引导资料,用通俗的语言介绍相关法律和诉讼知识,供来访者翻阅;受理因交通事故责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引导责任双方依照正确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三方联动长效机制,实现纠纷合力化解 交通巡回法庭加强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流,建立三方联动化解纠纷的长效机制。引导保险公司转变观念,及时对事故进行赔付,积极参与交警部门、法院的调解工作,树立保险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新形象,促使纠纷高效解决。同时,协助交警部门调解,解决了因交警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断层”而带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序、难控的局面,使法庭的调解成为交警调解的坚实后盾,形成当事人、群众、相关政府部门、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密切沟通的办案方式,实现法官、交警、当事人三方“零距离”沟通。此外,不定期联合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开展法律研讨、案例示范、法规解读等活动,掌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模式,实现三方之间的无缝对接,定期交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调解经验,相互组织业务培训活动,共同提高调解技能。 形成全程调解机制,实现纠纷妥善化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协商变通的方法解决纠纷,着力促进人民调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切实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交管大队进行勘查取证,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通巡回法庭协助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适时进行法律指导。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当事人未经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提起诉讼的,巡回法庭在收到起诉状、正式立案之前,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针对双方争议大、矛盾尖锐案件,邀请第三方参与,从而增强调解力量,提高调解效果。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或当事人坚持直接起诉的,巡回法庭依法立案受理。巡回法庭立案受理的案件,还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先行调解,或邀请其协助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巡回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解决当事人对调解效力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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