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冰)
有能力履行应尽义务,却采取极端方式拒绝履行。10月12日,被告人许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河南省杞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亲手品尝自己所酿造的苦果。
被告人许某家住杞县邢口镇,因宅基地侵权纠纷与同村村民何某打起来官司。2007年5月21日,杞县法院对该案作出(2007)杞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许某及丈夫张某不得阻止原告何某对该宗土地的使用。同时判令被告许某夫妇将种植在该土地上的树木自行清除。该案判决后,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7日,开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长达四年的执行过程中,许某多次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对抗,拒不执行判决。执行干警多次做被申请人许某的思想工作,但其拒不配合。针对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先后两次给予许某司法救助款15万元。受到救助款后,许某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行为阻止申请人何某对申请标的使用权。但是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许某依旧采取辱骂威胁执行干警、扔砖头、泼屎尿等极端方法阻止该案的正常执行。
2012年5月7日,许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