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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该归谁所有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2-09-26 16:15:19


    【案情】

    2012年9月19日,江西省电视台《传奇故事》栏目播放了《一节小树枝引发的千万之争》节目。该节目讲述的是,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门口的河边溜达,无意中发现地下埋有乌木,就雇了一辆挖掘机进行挖掘。当地政府得知该情况后,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于是组织了人员进行了挖掘。该批乌木被挖出后,就有人愿意出1500万元购买。由于该批乌木价值连城,吴高亮和当地政府对乌木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许多专家学者对此也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批乌木归吴高亮所有。因为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批乌木归国家所有。因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评析】    

    笔者认为,判断该批乌木到底归谁所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从乌木的性质上看。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这与煤、钻石等形成过程非常相似,应属于矿藏。虽然,矿藏也属于地下埋藏物的一种,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在选择法律适用时,应当选择适用矿藏的有关法律,而不是选择适用地下埋藏物有关的法律。按照《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本案中的该批乌木应属于国家所有。

    2、吴高亮是否能以先占原则取得该批乌木的所有权?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具体行,在法律实践中适用法律原则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才可适用法律原则;第二是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如果适用法律规则不会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结果,就应当适用法律规则;第三是必须比适用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在本案中,有明确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可以适用,且适用法律规则并不会导致极端不正义的结果。因此,吴高亮不能以先占原则取得该批乌木的所有权。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因此,对于首先发现该批乌木的吴高亮,应当参照该批乌木的价值给予一定奖励。

  综上,本案中的乌木应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对于发现者吴高亮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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