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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飞车专抢老太项链“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24 09:54:2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昀懋)   一男子伙同他人骑着摩托车专抢独行中老年妇女脖子上的项链,为此再次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廖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伙同一名叫“覃堂一”的男子驾驶摩托车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一带寻找抢夺目标。当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驾驶摩托车到罗城宾馆大门前人行道上,由同伙坐在摩托车后座上实施抢夺,从被害人黄老太身后将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铂金项链抢走。后二人逃回柳城县将项链卖掉,被告人廖某获赃款人民币300元用于赌博、吸毒。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老太被抢夺的项链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2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覃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一带寻找抢夺目标。当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及同伙覃某发现被害人黎老太颈部戴有金项链在县城红绿灯人行道上行走,便驾驶摩托车尾随,当黎老太行走至林业局大门附近时,覃某驾驶摩托车冲上人行道,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被告人廖某从黎老太身后将其项链抢走。后被告人廖某被当场抓获。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黎老太被抢的项链价值人民币183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项链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当场抢走他人的财物,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且夺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抢夺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与同案犯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原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第二起抢夺所得财物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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