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江智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江智林骑摩托车搭载熊林华、周思荣(均已判刑)准备回家时,熊林华说没有钱用,提议一起去抢包。被告人江智林和周思荣均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江智林等3人骑摩托车来到丰城市新城区,在子龙路原布兰登酒店后面的人行道上,见被害人陈春艳背包与其丈夫皮新国在前面行走,被告人熊智林便故意骑摩托车从陈春艳身边经过,熊林华趁机一把抓住陈春艳的背包欲将包抢走。见陈春艳抓住背包不放手,被告人江智林便加大油门,熊林华用力拖拉包,最后把包背带扯断、陈春艳带倒在地,将包抢走。经法医鉴定,陈春艳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被抢包内有现金8500余元,余额78.2元的富佳购物卡一张,金额100元和余额12元的洪客隆购物卡各一张,面值100元的洪客隆购物券一张,黑色中兴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银行存折、银行卡、融资发票、加油卡等。经估价鉴定,涉案手机与包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50元和320元。事后,被告人江智林分得赃款200元。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江智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江智林退赃200元,该款已由公安机关归还了被害人陈春艳。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智林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智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