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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包者向失主索要赏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胡应军    发布时间:2012-09-03 10:34:00


    【案情】

  张某在公共汽车上捡到胡某丢失的提包,内有4万元现金、存折、汇票等重要物品,胡某在本市晚报上刊登了悬赏公告,称要重奖捡到其提包并归还者,张某见报后,与胡某联系,要求胡某支付2万元才交还提包,胡某嫌张某要价太高,只同意支付1000元,张某因此拒不交出提包。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向失主漫天要价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拒不交出提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公共汽车上捡到他人财物,并且看到悬赏广告后索取巨额赏金,违背胡某悬赏的本意,张某非分要求得不到满足因而拒不交还胡某财物,符合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情形,由于其侵占的数额巨大,而且其强要巨额奖金的行为性质恶劣,不能以普通的民事纠纷处理,应当以侵占罪论处。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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