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罗继忠)
因钓鱼时鱼竿触及高压线而触电身亡,8月30日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原告罗晶、敖嘉敏、敖宝珠、陈爱连因敖江剑死亡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90206.33元,由被告江西赣珠水泥厂赔偿其中的35%即66572.2元;被告何观城赔偿其中的15%即28530.95元;原告自己负担其中的50%即95103.18元。另由被告何观城、江西赣珠水泥厂各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11年11月24日,受害人敖江剑在被告第二劳教所所属的由被告何观城承包的鱼塘钓鱼,因鱼杆触及八赣线312路35KV高压线后抢救无效死亡。触及的高压电线与地面距离为4米左右,该线路产权所有人为被告赣珠水泥厂,事发周围无安全警示标识。事发后,死者家属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452266.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敖江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高压输电线路下钓鱼会引发触电事故,其由于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实施的危险行为是酿成本案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责任。被告何观城承包经营鱼塘,在由高压线路经过鱼塘的情况下,未设立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警告、阻止钓鱼者进行该危险区域钓鱼,造成敖江剑鱼杆触及高压线被电击身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赣珠水泥厂作为该线路的产权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保养该线路的义务,致使该线路距离地面的距离不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对敖江剑鱼杆触及高压线而身亡负有较大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