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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亦享受父亲死亡赔偿金
作者:武江洋   发布时间:2012-08-30 13:50:50


    【案情】

    原告倪某某诉称,2011年11月12日,父亲倪某某在洛偃快速通道庞村镇草店村口处与曹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父亲倪某某当场死亡。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解,曹某某与我、被告倪某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曹某某赔偿父亲丧葬费124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00000元。该款付给我和被告后,给父亲办了丧事,被告将余款200000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我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应属于我的财产110000元给我,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原告父亲倪某某在洛偃快速通道庞村镇草店村口处与曹监禁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倪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为曹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原告倪某某、被告倪某委托他人与对方达成了协议:“1、倪某某的丧葬费12400元由曹某某支付。(已支付)2、曹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倪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整。3、次事故检验鉴定费由曹某某支付。(已支付)4、此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过后互不再究,双方签字生效。”后曹某某履行了该协议。被告倪某以个人名义将200000元存入银行。

    另查明,原告倪某某于1995年被其父倪某某收养,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口登记,为倪某某之女、被告倪某之孙女。原告与倪某某同样享有同村村民分配承包田、福利待遇等权利。

    另,依原告倪某某申请,本院以(2012)偃庞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倪某银行存款中的100000元予以冻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资证。

    【审判】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倪某某自出生后被其父倪某某收养,有村委会证明、处理交通事故时倪某某委托他人的委托书等在卷资证,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倪某系倪某某的合法的被扶养人,本院予以认定。现倪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被告得到赔偿款200000元、丧葬费12400元,原告与被告享有均等占有的权利。丧葬费12400元已用于倪某某的丧事,余款200000元应作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分割为宜。原告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被告将该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侵害了原告倪某某的权益,对于原告要求分割200000元中的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其余100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某归还原告倪某某赔偿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倪某承担。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普通,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有怠于改进。原告倪某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方赔偿了20万元。对该20万元,应该是如何界定,在这里应认定为死亡赔偿金,对该款,何人有权主张,按现有法律应认为权利人是倪某某,但是因倪某某已死,应该是赔偿因倪某某死亡而对其家庭的损失的赔偿,因此应该说家庭成员有主张的权利。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分配。

    一、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认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二、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

    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成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当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倪某某只收养了一个女儿即原告倪某某,没有配偶,只有父亲即被告倪某,在本案中,对该款有权利主张的也就是两个人,即本案的原、被告。而本案被告将20万据为己有,侵害了原告的权利,原告有理由还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原告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要求一半,由于当前法律无明确约定,对其要求并无不妥,本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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