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占丽莉 罗武欧)
出交通事故未鉴定出伤残,出院医嘱记载全休时间为一年,保险公司不服,提出对误工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受害人却拒不配合鉴定。8月23日,江西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16344元,其中误工时间计算为住院时间加全休90天。
2011年4月20日,被告李某驾驶小车在拐弯时与原告何某驾驶的直行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何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原告何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何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院费5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要求计算医疗机构建议全休一年的误工工资,提出不当并要求鉴定,但原告何某拒不配合使得鉴定未能进行。考虑到原告何某左桡骨下骨骨折,伤逾后不能评残,而《人身损害赔偿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10规定肢体损伤最长一项桡骨骨折误工损失日为90天,因此酌情认定其全休时间为90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