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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纠纷”:就餐引发的法律纠纷解析
作者:谢占林 发布时间:2012-08-24 10:11:35
今年,一部《舌尖上的中国》引发收视热潮,红透大江南北。这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美食类纪录片,通过多个侧面让人了解中华饮食文化的博大精深,而我们在看到美食带来的色香味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因为美食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是屡见不鲜的。到饭馆就餐,菜品异物咯掉牙齿怎么办?吃过外卖,腹泻不止,到医院检查,确认是食物不洁引发肠胃炎,怎么维权?在饭馆就餐滑倒,怎么救济?下面我们将通过三个案例,逐一为大家解析。
案例一: 2010年某日,吴先生在某餐饮公司用餐,在被告提供的卤肉饭中有一约1.5厘米的硬骨将原告左上第四、第五颗牙齿硌掉。当日吴先生书写事情经过,被告经理在原告书写事情经过的纸张下方书写:骨头及牙齿在顾客处。今收到顾客书面材料一份,转交总公司等待意见处理。被告公司在经理签字处盖章确认。原告吴先生在北京某口腔诊所花费治疗费及镶牙费共计13200元。 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餐饮发票、事情经过说明、北京口腔诊所发票在案佐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用餐,由于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导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此花费的医疗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治疗费、镶牙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王先生于某日下午拨打某餐饮有限公司电话送餐热线点购了豆浆、包子等食物。餐饮有限公司于同日下午将上述食物送达,其于同日六点多食用了上述食物。王先生称其于晚上十点左右突然觉胃肠不适,上吐下泻。 第二日,王先生在北京市某医院急诊,被诊断为“腹泻待查,急性胃肠炎”,后在该院感染性疾病科住院治疗,于两日后好转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两千元左右。出院当天,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内容如下:“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急性胃肠炎’。”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向医院了解王先生的诊疗情况,肠道门诊相关负责人答复如下:根据血常规检查和临床症状可以确定其因不洁饮食而引起急性胃肠炎,但由于没有把相关食物和原告的大便进行鉴定,不能确定是何种食物导致发病,由于夏季是肠道疾病的高发季节,且发病时间与食品的保存和患者的进食习惯均有关,也不能确定是何时的饮食导致发病。在王先生发病前后,无相同症状患者称食用该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食物导致发病。 《法定传染病识别与处理》第286页“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外的感染性腹泻”一节对于潜伏期有如下描述:“潜伏期短,副溶血性弧菌6-20小时;大肠杆菌为2-20小时;沙门菌属为4-24小时,也可为2-3日;大肠杆菌一般3-4天,也可长达8天。” 餐饮有限公司提交了给先生送餐的当天的销售记录,证明餐饮有限公司在该餐厅和北京市场销售了很多同种类食物,但未出现问题;王先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卖给原告的产品没有瑕疵。餐饮有限公司还提交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荣誉证书,证明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认证并获得荣誉;餐饮有限公司还提交了包子等检验报告,证明半成品供应商提供的半成品检验合格;餐饮有限公司还提交了原告购买食品的操作标准及步骤,证明其产品制作有统一标准,有专人追踪;餐饮有限公司还提交了食品安全鉴定表和豆浆浓度测试登记表,证明其食品由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定期检查。 餐饮有限公司称王先生向北京市卫生局某监督站投诉,该监督站去被告处进行了抽查,结果是合格,监督站未检查出问题,已经向其反馈抽查情况。 纠纷的焦点在于王先生所患急性胃肠炎是否因食用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所导致。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先生主张其所患急性胃肠炎是因食用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所导致,但其并未对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另结合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就诊医院答复、相关医学常识、餐饮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北京市卫生局某监督站投诉抽查的结果,法院亦难以推定出王先生所患急性胃肠炎系由于食用该餐饮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所致的结论。故综合以上情形,法院对王先生要求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案例三: 某日中午,原告赵女士某在被告餐厅就餐后离开时摔倒在地,后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尾骨骨折。为此,赵女士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共两千余元。 当天,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某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13时33分许,我派出所民警接110布警:赵女士报在餐厅就餐发生纠纷。接警后,我所民警到现场——,经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其称该日中午到饭店就餐,离开时因大厅地面有油渍导致自己经过时摔倒。与店方因此事争论,双方意见不一,发生纠纷,故报警。我所民警到现场时,见到报警人倒在该饭店大厅位置,当时报警人穿一双女士跟鞋,身边地面上有湿滑且被扫过的痕迹,且没有摆放警示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某医院医疗手册、诊断证明、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出租车发票、公交车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用餐,被告应对原告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在被告处摔伤,造成医疗费、交通费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庭审中被告答辩自己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而根据派出所证明显示“地面湿滑、有被扫过的痕迹,且没有摆放警示牌”,可以认定被告在摔伤一事中具有过错,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被告此答辩,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相应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享用美味佳肴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安全保障意识。对于外卖食品而言,一定要留好发票或者送货单据,一旦发生腹泻等疾病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呕吐物、排泄物)并及时就医,同时也可以向卫生监督局举报。 对于在外就餐,在发生因食品异物导致相应损害的时候,应当及时利用手机等设备取证,并且尽可能的找到现场证人并留下证人名字及联系方式,做好事情经过的书面记录要求餐厅人员盖章邀请现场证人签字作证,当事人不能让餐厅人员拿走饭菜及异物,可尽快联系技术监督或消协等部门,让他们来认定。 在外就餐走动时一定要谨慎注意,避免滑倒、摔倒,一旦发生滑倒摔倒事件,也应当利用手机等设备取证,并且尽可能的找到现场证人并留下证人名字及联系方式,做好事情经过的书面记录要求餐厅人员盖章邀请现场证人签字作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协商不成,此时可以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提取现场证据。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不管是叫外卖还是外出就餐,一定要保存消费凭证,最好是发票,即使没有发票也要保留收据、送货单、点菜条等相关凭证,另外有些单据因时间长了,字体会变淡,可以及时复印或者照相。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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