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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销售28粒假药被判缓刑1年
发布时间:2012-08-06 10:55:27
本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钟春连)
销售28粒假药,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查获的假药米非司酮片28粒,予以销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梅,女,1983年5月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中专文化,农民。201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梅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三巷其经营的珠海某药业集团光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分店销售假药米非司酮片。同年12月9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在该店查扣其未销售的米非司酮片28粒。经中山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查扣的米非司酮片均为假药。2012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将被告人陈某梅抓获归案。 陈某梅供述称,自己因贪图便宜,违反连锁店规定从一自称为孙先生的男人处购入假药米非司酮片,进货价格为7元到8元,对外销售得款约50多元,随后被查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梅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家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销售假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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