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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阳光照耀每个人
作者:高胜敏 聂华军   发布时间:2012-07-25 11:02:42


    我在派出法庭工作,与农民打交道是常事。

    一天,当我正在午休时,一农民王某来到我办公室,只见他头绑纱布,一进来就以一种带哭腔的音调要求我主持公道。我让他先坐下,给他倒了杯水,让他慢慢讲述事情的由来。他说,十几天前,他在做临时工,邻村阳某开吊机时没有告知他躲开致使吊机的挂钩将其额头刮伤。当时阳某立即陪同他去市医院,医院检查了伤口后进行了简单医治,当天王某就出院了。事后,他要求阳某支付误工费和营养费,而阳某却以已支付医药费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王某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耐心地听完王某的讲述,对整个案情也有了大致了解,初步确认为这是个普通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情况属实,王某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其误工费和营养费之请求理应予以支持。为稳定王某的情绪,我先对王某的伤情表示关心,让其多调养身体,身体康复后不要耽误工作,并告知王某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考虑到农民老表收入微薄,也为了案件能够更好的案结事了,在案件简单易处理的情况下,我决定先行做调解工作。王某答应了由我做先行调解的建议,说明天会和阳某一起过来要求调解。事后王某一直没有找我,这是后话。

    当晚我和往常一样到楼下的老李家吃饭(法庭在老李家定点)。饭桌上老李提到今天有一个头绑纱布的人在法庭下走来走去,说这是一个二流子,好吃懒做,还好几次到老李店里偷东西。老李同时强调道:这个人品行很坏。现在大热天还绑着那么厚的纱布走了十几里路,一般病人哪里受得了,分明就是想“讹钱”。对于这种人,你最好不要理他。经过确认,原来老李所说的就是下午找我的王某。老李以前和王某是一个村的,因为王某经常在村里偷鸡摸狗,影响村里的安宁,村里开会表决将王某赶出村子。现在王某转到镇里行窃,前几天还“光顾”老李的小商铺,被老李逮个正着。

    听完老李的诉说,我对王某的品行产生了怀疑。但转念一想,却想到了更多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官,不应以个人喜恶做裁决。也许王某的品行不好,经常偷窃别人的东西,从而惹恼了当地百姓。但现在王某被别人刮伤了,成为受害者,如果其陈述属实,他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保护的是公平正义,应当无差别地对待任何一个当事人。如果仅因一个人做过坏事,就剥夺其正当的诉权,这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而且,其结果也只能使“坏人”更坏,这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所以,如果王某再次找到我要求对该案公正处理,我会说声“你好”,而不会将他拒之门外。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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