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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取消检察机关教训深刻
作者:王彦钊 发布时间:2012-07-12 16:09:52
回顾新中国62年的发展历史,有10年时间共和国没有检察机关,那就是从“文革”中的1968年取消检察机关,到1978年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这是共和国法治历史的大倒退。
1966年5月,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业务实际上被取消。 196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筹委会;9月3日,正式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 1966年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在她的煽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受到暴力冲击,并且这种冲击破坏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67年,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提出: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煽动下,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受害最为严重的是检察机关,检察制度遭到彻底破坏,检察工作被迫停止。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于1968年3月20日发出通知,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并任命了军事代表和副军事代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被陆续派入军事代表,实行军管。10月30日,为响应毛泽东关于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军代表向中央提交干部下放劳动的请示报告。 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高检完全是抄苏修的,群众早就说该取消。”这个报告经毛泽东批示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 196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队,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1973年10月4日,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在“五七”干校学习的干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干校也随之不存在。同时,在北京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留守组。 到了1975年,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确认。这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即“七五宪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七五宪法是极“左”思想影响的产物,其中关于检察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法治的悲哀,也是国之不幸。 十年“文革”,是全局性的、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的劫难。这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沉重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历史表明,人民检察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国家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检察兴。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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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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