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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1931年起航
作者:王松苗 发布时间:2012-07-12 15:45:36
检视80年的人民检察史,不难发现,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始终与国家政权风雨同舟荣辱与共。追寻她的诞生,也与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建立密不可分。
1931年11月,在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刚满10岁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和苏区人民,在江西瑞金进行了一次伟大的革命实践:在11月7日至20日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了巩固革命政权,临时中央政府下设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人民委员会和临时最高法庭,分别负责政务和司法工作。 今天,不少检察人对接下来的机构设置都耳熟能详:中央人民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外交、司法、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九部一局”。从1931年11月建立时起,“九部一局”就在瑞金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直到1933年4月中央政权迁到沙洲坝。这时,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也开始有了第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就是这间坐北向南、俗称为“杨氏厅下”的老式客家宗祠,迎来了检察事业的先驱何叔衡、高自立等。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央领导也先后来到这里指导贪污浪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距今已有300年历史的这个杨氏宗祠的正门也因此被称之为“人民检察第一门”。 不过,关于人民检察制度的萌芽还可以由此上溯。比如,国家公诉人概念的诞生就比这早了4个月。1931年7月1日通过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制定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要求,“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鄂豫皖区革命法庭国家公诉处处长程玉阶也因此被称为国家公诉第一人。不过,细心的人不难发现,这里采用的并不是“检察”一词。 或许正因为此,人民检察到底起源于何时,还有其他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应认定为1927年秋收起义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因为彼时很多革命根据地就开始创建了人民政权,建立了人民的检察机关(曾宪义:《检察制度史略》)。还有人认为,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群众运动建立的具有地方性质的工农政权中,就蕴含检察因素。诸如香港罢工委员会、上海平民政府、广东和湖南的乡村自治政权等,都有镇压和惩治破坏工农运动的司法机构。 将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确定为人民检察的起点之所以被普遍接受,一方面是因为它在人民政权历史上最早采用了“检察”一词作为国家机器的名称,另一方面也得益于苏区检察体系的相当丰富:不仅工农检察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承担着部分检察职能(前者兼有监察和调查贪污贿赂犯罪,后者设置检察科负责反革命案件的检察工作),而且当时实行检审合一的临时最高法院(董必武任第一任院长)设有检察长(梁柏台曾任最高法庭临时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省、县两级审判机关——裁判部也设有检察员,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此外,在红军中设立的军事检察(查)所也承担着军内刑事犯罪检察的职责。这样,苏区检察体系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机构,为捍卫革命政权立下了汗马功劳,被视为革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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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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