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任命书”不是免责牌 法院支持农民工维权
发布时间:2012-06-28 11:30: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佟冰)   包工头车先生多次向承包人王先生讨要拖欠的劳务费,王先生却以自己只是项目经理为由推脱责任。无奈之下车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6万元。近日,海淀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车先生诉称,2011年,王先生将其承包的某项目中抹灰、瓦工部分工作交由他负责,后车先生带领施工队保质保量完成了相关工作,但王先生却以发包方尚未与其结算为由,仅向车先生出具了《欠条》。后经车先生多次催要,王先生均以无力支付为由予以拒绝,故车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辩称,他只是涉诉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因此相关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车先生应向承包单位索要劳务费。王先生还提交了承包单位做出的,任命其担任项目经理的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虽然提交了承包单位的任命书,但是其也自认已经向单位交纳了质保金。此外,负责帮助王先生联系施工队的刘某出庭作证,证明王先生与承包单位存在挂靠关系,王先生是涉诉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据此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承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名为“任命”,实为“挂靠”。因车先生所带领的施工队实际完成了涉诉项目中抹灰及瓦工工作,则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王先生理应向其支付相应劳务费。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车先生支付全部的拖欠款项。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