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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运公安局原副局长为小集体“福利”违法办案
发布时间:2012-06-26 11:24:21


    为自己小集体“福利”,没收巨额保证金、罚款后中断案件追查

  据新快报报道,在协助税务部门侦办涉税刑事案件过程中,广州海运公安局原副局长姚卫东,伙同该局刑警支队原副队长黎兆雄、原副政委方代富等人(均另案处理),出于增加该局经费及提高干警福利的目的,指挥支队人员违法办案,迫使其家属交出保证金、补缴税款后,再以行政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等名义将保证金等予以没收,随后中断案件侦查。此案中,姚卫东犯滥用职权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0宗案件仅一宗移交起诉

  姚卫东,男,1968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姚卫东先后担任广州海运公安局局长助理、副局长,负责管理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经侦支队等工作。

  1998年至2003年4月期间,姚卫东伙同该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黎兆雄、副政委方代富等人(均另案处理),对广州市达力高科技有限公司等17个单位共14宗涉税案件立案侦查,并负责对上述单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在收取或扣押涉嫌偷税人员的款项后,涉嫌偷税人员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这些案件便被搁置侦查。

  据姚卫东供述,从1998年至案发前,广州海运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共30宗左右,只有第一宗涉税案由检方移送到法院起诉,其他均没有侦查终结,没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罚款后搁置不查涉案人脱逃

  例如,在2000年11月间,姚卫东与黎兆雄等人组织、指挥该局刑警支队,对广州市达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6亿元用于抵扣税款3000万元立案侦查,并对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平先后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林永平的姐姐林艳萍收取保证金500万元后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姚卫东等人在林永平尚未补缴国家巨额税款16538460.93元的情况下,以“非法所得”的名义没收了林艳萍缴交的保证金392万余元后,便将林永平变更为取保候审并对该案搁置不查。涉嫌偷逃税款人员林永平被取保候审后下落不明,致使国家税款1653万余元无法追缴。

  海运公安并无涉税案管辖权

  据同案人黎兆雄的供述证实,海运公安局的业务由交通部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管理,只对中海集团广州地区各路岸单位及所属船舶上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对于涉税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但在1998年底,海珠区税务局的黄成立找到他和姚卫东商量合作办理税案,后获得局领导同意。据原海珠区税务局的吴姓工作人员证实,之所以找海运公安局协助办理税案,是因为有的案件涉税款巨大,稽查难度大,当事人很不配合。有广州海运公安局协助,可对涉案人员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此后税务部门再继续调查,根据调取的证据资料确认当事人是否有偷税及偷税的数额。

  原因

  为多缴罚没款获得经费返还

  称为改善提高干警福利

  据此案的被告人姚卫东的供述,他于1998年1月至2000年任广州海运公安局局长助理,2000年5月开始任副局长。刑警支队管辖中海集团广州地区各路岸单位及所属船舶上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刑侦案件的立案、监视居住、没收非法所得、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件是他签发审批,在办案中有最终决定权、审批权。

  1998年,海珠区税局稽查大队队长黄成立提出让他们参与查税案,后获得局领导答应,对税务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等侦查措施。从1998至2003年,该局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共30宗左右,在2003年办理某公司涉税案件时被对方投诉,省公安厅明确该局对涉税案件没有管辖权。

  一般接到税务部门材料,立案后,海运公安局负责展开调查并抓捕涉税人员,当事人不配合的一般在戒毒所旁边的干警培训中心采取监视居住。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要求当事人或其家属补缴税款,之后再由该局开具法律文书对其没收非法所得。

  在收款后,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到期后再办理解除手续,案件搁着,不再侦查。没收的款项交后勤装备科上缴市财政,财政返还后用于干警福利、办公费,返还款中会提成8%放在支队的账外账给刑警支队作奖励。

  据广州海运公安局一名黄姓干警证实,在查办涉税案件之后,“办案经费就开始充裕起来,局里也经常会以各种名义发放一些奖金给民警,这些收入主要都来源于查办涉税案件”。

  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通过违法方式没收嫌疑人款项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小集体的利益,即通过多上缴罚没款而获得政府更多的经费返还。

  ——二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

  “我们没有涉税案的管辖权,但为了立案数和增加局的经费、民警福利,就参与办理。”

  ——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黎兆雄供述。

    被控三宗罪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姚卫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违法办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姚卫东不服上诉。姚卫东承认办案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但并非个人决策行为,他亦没有因此获得特殊的个人利益。再者,他称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是当时办案机关普遍的做法。其次,其罚没款行为实际上是追缴涉案人偷税税款;搁案不查是因涉税案件存在取证和定罪困难而无法继续查证。

  对此二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姚卫东领导的刑警支队在侦查过程中滥用权力,违法办案。存在以下三种违法情况:

  违法变相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姚卫东领导的刑警支队违法将相关嫌疑人以监视居住名义变相羁押在该局位于黄埔区的戒毒所当中,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变相羁押嫌犯,迫使家属交出款项

  通过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迫使其家属交出款项(部分数额远超出涉嫌偷税款)后,再违法以行政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等名义予以没收。涉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由税务机关作出,协助办案的广州海运公安局本身不具有对涉税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另一方面,涉税刑事案件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应由审判机关作出,广州海运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也不具有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权力。税务机关证实税款都是由他们进行追缴并全额入库,不会让部分税款交由广州海运公安局进行追缴。由此,广州海运公安局刑警支队通过违法方式没收嫌疑人款项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小集体的利益,即通过多上缴罚没款而获得政府更多的经费返还

  对案件刑事立案侦查后,违法搁案不查

  广州海运公安局的多人证实所查30宗税案只有第一宗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其余均是立案后看材料、非法抓人羁押,做一次笔录后监视居住,等收钱后就放人不查了,也没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姚卫东领导的刑警支队立案侦查涉税刑事案件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并没有积极侦查搜集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也没有作出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是明显的“不作为”行为,不仅扰乱了行政、司法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是国家税款得不到及时追缴的因素之一。

  因此,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新快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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