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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理性期待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06-11 13:10:54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进入民事诉讼法修正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丰富的又一标志性发展历程。

    “小额诉讼”法律制度一旦确立,于现实、于历史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确立“小额诉讼”制度,有利于体现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充分极致司法资源效能,避免有限司法资源的过度耗费,促进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同步实现。设定“小额诉讼”制度,既方便和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化解大量纠纷,也方便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及时实现主张的权利,减少诉讼耗费。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还有利于有效化解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交通不便居住分散地方的诉讼不便的矛盾。确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法律制度,还具有激励基层法官公正司法自觉自信、强化业务学习和能力提高、积极进行知识更新的重要意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标准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见6月8日《法制日报》三版)。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立法上应当立足国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立足司法资源配置的现状,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客观存在的现象,结合社会成员分布和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要素特点,来理性地、循序渐进地设计和解释法律,使法律制度修正的目的与法律实施的效果相统一。

    “小额诉讼”的理性思维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意味着当事人接受法律新理念,放弃主张二审的权利;二是“小额诉讼”的“小”的量化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化,既要便于掌握,又要基本体现法度执行的统一性;三是“小额诉讼”量化与案件类型的适用,是单一性关系还是“量”的第一选择和辐射案件类型范围;四是一审终审的司法救济制度如何合理设定,要体现“一审终审”,又要体现公平公正,既要防止终审不终,也要能实现在不耗费司法资源、不增加当事人诉讼支出的前提下案结事了;五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一审终审”的适应能力,也需结合“小额诉讼”案件的“量”和适用的“案件范围”一并进行民事诉讼制度设计考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上委员和代表的建议,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解释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前瞻价值和具体运作性。“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规定不能过于简单,要考虑“小额诉讼”制度下的程序意义、受理案件的数量和效果,要对“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同地区及自然人和经济组织的“小额量”取值作出相对合理的规定,要有对当事人必要的、合理地司法救济规定,要设定体现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性规定等等,都是民诉法修正、未来发布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依据,更是完善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必须考量的重要内容。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将有望成为民诉法修正、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发展的一大新亮点。理性地设计、理性地期待“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民事诉讼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探索简化“小案诉讼”民事法律制度,都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繁荣发展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一场伟大的实践。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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