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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肾车间”谁之过,何时止?
作者:宋立军   发布时间:2012-06-04 13:58:36


    2012年5月14~28日,腾讯新闻拍客“山姆哥”以卖肾者身份卧底杭州一非法肾源供养基地,记录下接头、体检、配型全过程。揭开了人体器官地下交易利益链。3.5万,是一颗年轻健康男子肾脏的标价。这处地下窝点已运作4年有余,一个涉及北上广、昆明、济南、郑州、长沙的巨型网络浮出水面。其中卖肾者多为90后,他们选择卖肾大多因为急需用钱,有人为了还信用卡欠款,有人为了还债,理由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既然相关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卖肾车间”却还能如此长久存在,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是受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法中介一般只需花3.5万元就能买到一颗年轻健康男子的肾脏,但经其一转手卖给急需肾脏移植手术的医疗患者手中,肾脏价格一般都飙升到二三十万,甚至五十万元。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非法买卖肾脏活动;其次,市场缺口催生买卖黑市,肾源短缺的现象很普遍,患者要想找到合适的肾源做移植手术,概率等同于中彩票,很多人要花几年时间才能等到合适的肾源。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与“受体”的比例为1比100。我国每年约100万名患者需要肾移植,但每年全国能开展的移植手术不过约1万例。显然,供体少,患者多,永远满足不了的市场需求助长了“卖肾车间”的生长;再次,有一个为了生存走投无路而选择卖肾的弱势群体,这些人除了年轻(多为90后)和急需用钱这两个共同点外,每个人都有令人唏嘘的故事。有被生活伤害过的,有被亲情抛弃过的,有对自己极度不负责任的,但更多是遇到困难而祷告无门的人。3.5万元对他们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他们愿意为了这笔“巨款”而卖掉自己的肾脏。他们的存在是“卖肾车间”不断发展的必备条件;最后,法律监管与职业道德的缺失,使得“卖肾车间” 成半开放网络,非法肾脏买卖活动日益猖獗,其中医院及医生、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纵是居于上述原因,依附于非法中介人之间的网络,年轻的卖肾者、逐利的医院及医护人员和有需求的患者,共同完成了一条地下肾脏交易的完整链条。

  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这涉及伦理,道德,法律等各种社会行为准则与社会规范,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国际通行法则,在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如英国《人体器官移植法案》规定了人体器官买卖的犯罪,日本《器官移植法》规定了非法出售人体器官罪、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罪以及为获利而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罪等四项犯罪。我国法律也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虽然立法上已经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但“卖肾车间”却越来越活跃,要想阻断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这需要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医院、个人及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第一,全国人大应该尽快制定规范器官移植的法律。现阶段我中国对人体器官移植没有专门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只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这不利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规范发展。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11年11月14日在上海透露:有关器官移植立法的指导方针、立法原则等都已经基本确定,中国的器官移植立法既要符合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也要吻合中国的国情,要遵循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的原则。对器官移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立技术准入制度,将促进中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与国际接轨的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第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医疗机构不得任其开展相关医疗活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如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撤销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资格,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医学知识的普及范围,让普通百姓了解肾脏等器官的功能以及摘除后对人体的危害,减少百姓医学知识的盲区。

  第三,司法机关应该加大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行为提供了刑法保障;加大普法力度,让更多的人有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意识;鼓励社会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举报,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第四,医院应加强内部日常管理,不得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提供技术与平台。现阶段大部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都是在医院完成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能力相适应,保证移植人体器官来源合法,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五,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医学常识,珍惜自己健康的身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不能为了几万元钱解一时燃眉之急而付出了自己一辈子健康的代价,得不偿失,而且还肥了不法分子的腰包。

  遏制“卖肾车间”需要多措并举。除了上述举措之外,还应建立健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现人工器官的研制成功并市场化的投入使用,这都将有助于缓解肾脏等器官来源不足的现状。总之,健全法制、建立健全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加快人造器官技术的研发,加大对非法人体器官的买卖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与医学常识,才能最终消除人体器官买卖的社会土壤。

  作者单位:湖南省津市市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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