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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买农药助母自杀被判缓刑 安乐死立法再引热议
作者:邓新建 发布时间:2012-06-01 08:47:18
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助母安乐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一度引起社会关注的“助母安乐死”案发生在2011年。当年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派出所接到邓明建的报案,称其母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公安机关对李某尸体初步检验却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事后,邓明建供称,是应母亲的请求才买农药助母亲“安乐死”。 行孝20年购农药助母“安乐死” 记者了解到,邓明建是来自四川省阆中县金子乡的在粤打工者。2010年5月,邓明建的老父过世,母亲没有人照看,邓明建遂将患病老母亲接到广州与自己同住,就近照料。 2011年5月16日14时许,邓明建到番禺区石基镇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李某兰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 但公安机关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邓母系有机磷中毒死亡,遂将邓明建带走审查。 面对公安机关的质疑,邓明建说出了自己助母“安乐死”的事实:他的母亲中风半瘫痪已经有18年,最近一次意外摔跤,母亲身体疼痛加剧,经常夜半痛醒。为此,不堪病痛折磨的母亲再次向他提起“想死”的意愿,照顾了老母亲18年的他这次选择了顺从母亲的意愿。 邓明建供述称:“5月16日上午7时许,我母亲叫我不要上班在家里陪她,我去厂里请假后回来,母亲对我说这几天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开始我不愿意,我说吃农药会死,但她一直抓着我的手不放开,一定要我去买农药,我没办法只有去买。我出门打了辆摩托车到石楼镇政府附近一间农用品专卖店买了一瓶农药,然后回到出租屋。当时是9时50分,我母亲让我打开瓶盖给她喝,我递给她,她接过农药喝了两三口,过了两三分钟,她就闭上了眼睛……我打电话给我老婆,告诉她我妈死了,让她马上回来。接着我用被子把我妈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盖好盖子,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 2011年12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明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番禺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庭审中,邓明建陈述:“报案时,我没直接说她(母亲)是怎么死的,后来派出所的人将我带回调查时,我才把事情原原本本说出来。” 记者了解到,此案曾进行过两次开庭。在今年3月26日的再次庭审中,检方补充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包括邓明建直系亲属、老家乡邻、原母亲就诊的医生。其证言皆证实邓母死亡前,邓明建悉心照料她近20年的赡养行为。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直系血亲、老家乡邻无不提及邓明建母亲李某自1991年患病后,曾数次向旁人暗示或明示想喝毒药自杀的念头。 案发后,很多熟悉邓明建的人表达了同情之声。首先是他的两个姐姐和弟弟都对邓明建表示谅解,并且写求情信希望邓明建获得轻判;他所在工厂的数十名工友联名上书公安局,希望能为其求情;老家四川阆中县金子乡,几十名家族亲友也一致签名,请求能对邓明建轻判。 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成庭审辩论焦点 记者了解到,邓明建买农药助母“安乐死”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根据补充证据,可以证实邓明建二十年当中确实对母亲悉心照顾,尽到孝道的责任。”不过,公诉人同时认为,邓明建的母亲一直受病痛折磨,案发前要求买农药自杀,但实际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杀行为,而是邓明建实施了帮助和喂食的结果。邓明建买农药的时候,店员已经告诉过他“农药勾兑后的杀伤力很大”这一情况,因此,邓明建很清楚母亲喝了农药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其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充分,邓明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公诉人说,既要考虑到邓明建案的特殊性,也必须正视邓明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认定邓明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在起诉书中作认定情节较轻的考虑。 “公诉人补充的证据,证明了邓明建孝顺其母亲,如果没有邓明建对母亲深切的关爱,很难做到20年如一日对母亲细致地照顾。”邓明建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邓明建没有犯罪动机,相反其母亲长期对邓明建进行精神控制、精神绑架,强迫其满足心愿,否则就打骂。“是邓明建的母亲强迫他这样做的,很难将邓明建的行为等同于‘故意杀人’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明建明知农药具有毒性、对人体有相当大的危害性仍然帮助母亲李某饮用农药导致母亲死亡,其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指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邓明建为母子关系,虽然李某还生育两女一子,但一直与邓明建共同生活,并由邓明建照料。特别是李某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20多年来被告人邓明建亦不离不弃,悉心照料母亲,这一行为值得肯定;李某源于身患重疾而不堪疾病折磨,遂产生了结余生的念头以求解脱;在母亲李某的请求之下,被告人邓明建没有尽力劝阻,反而出于为母亲解除疾病痛苦而顺从了母亲的请求,购买农药帮助其母亲结束生命,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表示,考虑到被告人邓明建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被告人20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因此,在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后,对邓明建作出了缓刑的判决。 ■案意点击 近年来,因“安乐死”而引发的诉讼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一直存在。对于邓明建案引发的热议,归咎到根源还是我国对“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对于是否需要立法,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如“生命权的归属”问题、“安乐死”和借安乐死实施谋杀的界定问题、无意识状态下如何判断安乐死为个人意愿、以贫困等理由实施安乐死是否人道、安乐死过程的技术操作如何才算科学、目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未来会否有救治的可能等。 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认为,即便是认可安乐死的国家,也绝不可能由个人来执行,它必须要有非常专业的手段和合法程序来处理。广东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杨爱斌律师认为,只有立法规范安乐死,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有当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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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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