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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台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作者:潘从武 发布时间:2012-07-24 15:17:44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获悉,从今年8月15日起,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者,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乌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乌市近日出台了该《办法》。《办法》特别明确,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其中,对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被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自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办法》规定,市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参照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明确的、具体的裁量阶次,并对每一裁量阶次确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明确、具体的裁量阶次,确定具体标准;违法行为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列明具体情况,不得增设条件。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用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办法》强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就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说明。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向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意见书,责令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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