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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事件”与“见死不救”入罪
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2-05-28 16:39:43


    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佛山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不忍目睹的惨剧,一名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车辆先后碾压3次而重伤倒在血泊之中,在随后的7分钟内,18名路人经过此地而对小悦悦熟视无睹,无一人施以援手。最终,还是由一位拾荒者陈贤妹将小悦悦移至路边,并寻找其妈妈,随后小悦悦被送往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小悦悦终因伤势严重,于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

    小悦悦的死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大讨论,如何预防此类悲剧重演,各种各样的方法与意见被提了出来,将“见死不救”入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方案。《南方都市报》某记者说,将“见死不救”罪 定义为一种轻刑犯罪,纳入《治安处罚法》,用法律指引道德,说不定我们的道德不会倒退得这么历害,同时也能有力的防止小悦悦事件的重演。

    “见死不救”入罪是“灵丹妙药”吗?

    如果将“见死不救”入罪,很可能在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之中,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见死不救”虽不道德,但并没有主动伤害到其他人的利益,应当属于个人的自由。也许,容忍个人的自由会造成小恶,但如果允许公权力侵入公民自由领域,那将酿成大恶。今天你“见死不救”入罪,明天你不给灾区捐款更可入罪,最后,你不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终身那也是罪。“见死不救”入罪,不仅是对自由的束缚,更是对人权的践踏,最后整个社会就如卢梭所说:“公民不自由,全体公民迫使他自由,公民不道德,公权力迫使你道德,最后将铸造人间地狱。”

    其次,“见死不救”入罪没有可操作性,小悦悦事件中,对于18个冷漠路人的行为,如果“见死不救”入罪的话,那么他们18个人就都犯了罪,应该受到刑罚的惩罚,但试问公安机关如何将他们绳之以法。以小悦悦事件为例,事故现场恰恰有视频为证,这几乎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人的经过,我们就能下结论证明他真的“见”了“死”的吗?他只要坚持自己只是经过而没有看见,公安机关又能奈何?至于那些没证据,没被拍下的现场,就更加说不清了。因此,对于这种“诛心”的规制,还是慎之为慎的好,否则,我们每个公民都会犯“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的原因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外,见义勇为者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时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完现。因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更是势在必行,同时对反诬者也应予以惩处,而“见死不救”入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的发自内心去做一件善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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