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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拉开帷幕
发布时间:2012-05-14 11:31: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汤再丹)   “以前从来没有参加过法院的庭审,今天有机会参加庭审,看到法官判案过程,理解了法院工作的不易,对法官也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增长了不少法律知识。”在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参加旁听的一名群众观庭审后如是说。

    2012年5月11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在新建成的大法庭里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从旁听群众的话里我们不难看出这次特殊庭审带来的多重效果。这是永平县法院阳光司法的“第一站”,标志着永平县法院“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正式启动。

    为确保阳光司法活动有一个良好开端,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律,了解法院工作,永平县法院做足功课,庭前挑选了这起常发生在公众身边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盗窃案,采取“请进来”的方式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社会群众到庭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提升司法公开透明度。让广大群众在亲眼目睹、亲身感受、真切体会司法的公开、公正和严肃的同时,自觉注入一剂法治强心剂。

    “砰!”“现在开庭!”8点30分,随着法官的一声槌响,马某某盗窃一案正式开庭。这次公开开庭审理的盗窃案,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马某某于2011年10月12日凌晨伙同绰号“黑龙江”(下落不明)在永平县博南镇新光街星光宾馆盗窃了一辆价值人民币5820元的铃木二轮摩托车;同年10月24日凌晨、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先后在博南镇博南路鸿达宾馆、博南路城区加油站分别盗窃了热水器、扫描仪、读写器各一台、印象云烟7包、红河v8烟9包、和谐玉溪和软玉溪烟各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4337元。三次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10157元。案发后被害人追回被盗铃木二轮摩托车一辆、热水器、扫描仪、读写器。鉴于被告人系累犯有从重处罚情节,但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好,被盗赃物部分挽回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原因,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对被告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被告人马某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退赔的赃物香烟18包折价人民币932元继续追缴的一审判决。当庭宣判后,审判长在现场就该案的判决作了判后释疑。在庭审现场,永平法院还向旁听群众发放了“阳光司法工程”活动调查问卷表,全面了解了现场人员对此次庭审活动的意见建议及体会。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并参与庭审旁听,法官还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作出解释,在近两小时的审理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庭审及结果都很满意。州中院杨瑞东副院长、审务办主任、新闻中心主任亲临指导,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两评查”活动,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了点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今年我院将以扎实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为契机,“因地制宜”地选取不同领域内贴近民生的10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有宣传教育意义、社会关注有影响的热点案件认真组织公开开庭审理,把阳光司法延伸到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厂矿等,以鲜活生动的庭审方式开展工作,让为民利民便民的司法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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