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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法院启动“小额速裁”案件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2-05-08 16:57: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官先哲)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出了《昭阳区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小额速裁文书格式》和《小额速裁诉讼指南》相关措施规定,启动“小额速裁”案件办理的试点工作。

    2012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昭阳区法院成为昭通市唯一一家开展小额速裁案件办理的试点法院。

    小额速裁是指人民法院在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不大的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进行的一种超简易程序的裁判。其适用范围为:1、适用“小额速裁”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繁简分流、急缓分类、灵活快捷、高效便民、调解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2、适用“小额速裁”办理的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金额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的民事案件,具体为7类案件纠纷;3、不适用“小额速裁”办理的为5类案件纠纷。

    昭阳区法院设置“小额速裁”专题专栏,在立案大厅内置“小额速裁诉讼指南”,并设专人负责引导当事人。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立案庭向当事人释明并发送程序选择确认书,经原被告当事人书面签字或捺印确认,即可适用“小额速裁”。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即可适用。4、对于适用“小额速裁”案件,昭阳区法院立案受理当日即编(ⅩⅩ)昭阳速裁字第ⅩⅩ号案件案号移送指定审判人员办理。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由昭阳区法院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办理“小额速裁”案件过程中,可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最长不超过7日,当事人放弃举证、答辩的可立即安排开庭。昭阳区法院办理“小额速裁”民事案件,根据需要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开庭,开庭中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除不宜调解案件,一律进行庭前调解。

    昭阳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不得延长,未审结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办理“小额速裁”案件,贯彻调解优先,调解不成,昭阳区法院及时作出裁判,可当庭宣判,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判决文书,裁判文书一般应简化,事实理由部分记明要点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昭阳区法院可免收诉讼费,案件因故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费不予免收。办理的“小额速裁”民事案件,昭阳区法院待当事人异议期限届满未提出异议或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驳回后,方报结案。

    昭阳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被告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提出异议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昭阳区法院收到当事人异议申请,由立案庭编为(ⅩⅩ)昭阳速裁异字第ⅩⅩ号案号立案,并于立案当日移送民事审判庭指定审判员审查,异议审查可采取谈话、听证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诉和主张,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书面审理。对于异议不成立的,昭阳区法院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对于异议成立的,原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由该院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案号编为(ⅩⅩ)昭阳民初字第ⅩⅩ号,开庭中需要重新举证期限的,原“小额速裁”期间已指定的举证期限予以扣除。昭阳区法院“小额速裁”审理的民事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当报主管院长同意,并将程序转换的理由及时间告知当事人,制作告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昭阳区法院院长发现已生效的适用“小额速裁”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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