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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出台“铁规”防止裁判文书带病出门
发布时间:2012-05-02 16:35: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庆平 李保军)   为杜绝法律文书带错出门,切实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法律文书审核校对的规定》,开展法律文书专项评查活动,防止裁判文抱病出门。

    该制度明确规定法律文书审核校对的范围包括本院依法制作并对外送达或者公开发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公告、司法建议等法律文书记载的内容、格式等信息,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流程管理的原则对法律文书审核校对。

    该规定从法律文书的内容、格式、当事人基本信息、文字、数据、标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审判组织、落款时间等方面规定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人、签发人、书记员等与案件法律文书相关人员审核校对的具体职责。

    其中,法律文书未对外送达之前,经校对仍存在错误的,应当通过签发人予以修改,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原则上不得使用法律文书校对章;法律文书对外送达后发现笔误的,应当以裁定书予以补正。如从责任人、校对错误情况、处理情况、校对时间等方面制定审核校对流程管理登记表,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单位、案号,并校对后,随案件材料、合议庭评议笔录一同移送其他审核校对责任人进行审核校对后签名确认,并装入案件档案中存档备查。要求各审判、执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法律文书印发前的校阅工作,建立法律文书审核校对档案,确保对外送达的法律文书准确无误。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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