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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规范诉讼费用收缴退还
发布时间:2012-04-28 11:43: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庆平 粟正均)
为了让当事人缴费放心、退费迅捷,确保诉讼费用应收尽收、依法退还,规范运行。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诉讼费用收取和退还的规定》。
该院规定,除现场现金缴纳和pos机划款外,对于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预收缴款当事人可异地银行转账缴费。如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的,由原审法院立案庭计算应预交金额,当事人到当地银行交纳并存入上诉法院专用指定账户。 案件审理前,按照规定可以缓交的诉讼费用或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的,由立案庭事先释明。案件审结后,如需退费,则由案件承办部门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利用电话、短信平台、专递方式通知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并将通知记录入卷备查。当事人填写《诉讼费退费申请表》后,经承办法官审核和案件承办部门审签后,即可在5个工作日内结算诉讼费退费事宜,法院结算后出具专用收据。 该院还对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诉讼费用的明确了处罚措施,要求司法行装处建立诉讼费用收退台账,每季度对诉讼费用收取分析,并由专人每月20日前对上月诉讼费用收退情况逐案清查通报。对案件承办部门和个人未按规定执行的,在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中按照相应比例扣减考核得分,严格禁止案件承办庭室及案件承办法官不得直接向当事人代收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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