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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新在哪儿?
作者:谢益 王鹏 发布时间:2012-12-27 09:15:15
背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是1982年起试行,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颁布正式施行,2007年第一次进行修改,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今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该法的修改,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我们的切身生活和工作。此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简易程序;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等七个方面。目前,距新法正式实行还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法院正在紧张筹备落实新法。为提高读者对新修改的民诉法相关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其中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诚实信用是原则 【核心提示】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解读:近些年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们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故意拖延诉讼、虚假陈述、作伪证等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行为极为不满,因此人们希望通过在民事诉法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以制止和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提升诉讼公正和效率。 就恶意诉讼这一法治“副产品”来说,其危害就非常广泛,多集中于工伤、公司法、名誉侵权、民间借贷、知识产权等领域。在我市,民间借贷领域的恶意诉讼时有发生,尤其是以赌博为由的放贷者,在借款人难以偿还时将其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将不受法律保护的欠款合法化。这种行为不但极大地浪费了司法成本,更严重的后果是影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对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危害。 公益诉讼入新法 【核心提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解读:近十几年来公共利益的维护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话题。大到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毒牛奶”,小到我市的昌黎假干红案,背后无不与百姓利益有关。当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特别是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得人们强烈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根据过去的民诉法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时回应了这种社会诉求,为“公益诉讼”开了绿灯。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是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周边环境造成精神污染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使原告的范围由“利害关系人”,扩大到“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这无疑是重大进步。但需要明确的是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例如,2005年松花江污染案,三个北大教授虽远在北京,却对东北松花江污染环境的侵害人提起了“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为众多受害者索赔。当时受法律等限制,法院没有受理这起案件。如果此事发生在新法实施后,三位北大教授作为自然人提起诉请的情况仍将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 注重调解效率高 【核心提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法官解读: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法院在实践中对调解工作做出了积极的探索,逐渐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新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利用律师、居委会及其他对当事人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力量,以“1+x”的综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成效。据统计,2010年以来我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平均保持在80%左右;诉前调解和案外和解案件4923件,占民商事一审案件的10%左右。诉前调解和立案和解平均结案时间15天,结案后自动履行率86%,不少案件当庭和解。 小额诉讼更便民 【核心提示】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法官解读:新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所谓小额诉讼就是将标的额降低,满足小额纠纷的诉讼要求。如果以上年度即2011年为例,当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则30%的数额大约应在12000元左右,那么2012年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数额就应当是12000元左右。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设立小额速裁制度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从1991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马拉松式的诉讼使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上,造成浪费。科学、完备的诉讼制度应该是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我市每年上千件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约占30%至40%,但过去民讼法规定以普通程序为原则、简易程序为例外,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不利于法院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迅速化解纠纷。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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