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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信贷监管员失职致粮站套取国家粮食差价67万
发布时间:2012-04-06 09:33: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粮站信贷监管员在粮食受灾审查和粮食销售监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管,致使怀远县原梅桥粮站套取粮食价差款673296.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案发前已挽回全部经济损失,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秀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做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发行联合下发《皖粮调联(2003)146号文件》,要求全省粮食购销企业锁定库存,并对库存老粮核定最低销售限价(小麦每50公斤40元)。同年6月,怀远县原梅桥粮站锁定小麦库存为258万余公斤。

  2003年夏天江淮地区发生水灾,被告人李某秀担任国有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怀远县支行统计员兼怀远县原梅桥乡粮站信贷监管员,在没有严格审查核实的情况下,签字认可怀远县原梅桥粮站申报受潮、霉变小麦计223.5万公斤,并得到审批确认。怀远县原梅桥粮站利用虚报受灾小麦数量大的条件,将库存合格小麦以市场价格出售后,通过制作虚假粮食买卖合同、出库报告单、销售发票等形式,向怀远县农业发展银行虚报低价销售受潮、霉变小麦1920370公斤(每公斤0.54元和每公斤0.04元)。虚报粮食价格与最低销售限价之间的价差款673296.2元被梅桥粮站非法套用。被告人李某秀作为怀远县原梅桥粮站信贷监管员,在粮食出库时没有严格履行信贷监管职责到场监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前,已收回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秀的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告人李某秀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前已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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