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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思哲”落地钟典当逾期未赎回 典当公司诉请拍卖
发布时间:2012-03-22 09:2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上海友邦典当公司以洪小姐、郑先生夫妇典当范思哲落地钟一台逾期未赎回,诉请讨要典当款及综合费用等,请求依法拍卖该落地钟作偿还。3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11年6月22日,郑先生以范思哲落地钟一台向该典当公司典当借款7万元,典当期限为2011年6月22日至同年7月21日止,月费率4.2%,月利率0.4%,综合费用为2940元,实付郑先生金额为67060元。典当期满后,郑先生未归还典当借款及典当利息。

  2012年1月中旬,典当公司把洪小姐、郑先生告上法院称,典当借款时洪小姐与郑先生系夫妻关系,现被典当的范思哲落地钟典当期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典当款7万元、支付典当综合费及利息1.9万余元,依法处置典当物落地钟,所得价款偿付典当借款及综合费和利息。典当公司还提供当票一份,证明双方存有典当法律关系及约定。法庭上,洪小姐、郑先生对当票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声称没有收到过借款。认为双方原存在典当借款关系,因存有处理担保房产需要向侵权人交涉,典当公司要求先期支付代办费用,故以落地钟作典当,声称该典当行为属无效。

  法院认为,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典当公司根据约定支付典当借款,洪小姐及郑先生交付典当落地钟实物,双方约定了当票的权利义务,典当关系成立。当票是典当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洪小姐及郑先生辩称没有实际收到过借款,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到期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则为绝当,典当公司可依法处分抵、质押物件。针对典当公司要求支付典当期间及典当期满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综合费用及利息请求,法院以为典当期内的综合费用已在支付典当借款时予以了扣除,洪小姐和郑先生应按约定支付典当期内当金利息280元(70,000*0.04%)。典当期满后,典当公司对绝当物品拥有依法处置的权利,当户要为不赎回典当物承担责任,故典当公司要求当户在绝当后,承担综合费用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鉴于洪小姐与郑先生在典当借款时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承担典当义务,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由洪小姐、郑先生支付典当公司典当期内利息人民币280元;典当公司将质押物范思哲落地钟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价款逾债权7万元及利息,超出部分归郑先生、洪小姐所有,不足部分仍由郑先生、洪小姐继续清偿。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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