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红卫 路芳)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珍、王某伟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五年六个月,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四至五万不等的财产。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珍、王某伟共同在重庆市江津区得胜街103号门面经营零售副食品、香烟等。在营业期间,二人未向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出售香烟。其间,何、王二人分别从转让给自己门市的张治和处购买价值55979元的香烟,从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通过岳文灿烟草专卖许可证(含账户)购进价值401132元的香烟进行销售。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何某珍、王某伟因涉嫌卖假烟被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公安民警从二人的商店和仓库中查获各类未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价值115431元和未销售的其他香烟价值36626元。经重庆市烟草公司江津分公司核查,被告人何某珍、王某伟在张治和处买进香烟价值55979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真烟价值36626元,被扣押的假冒伪劣香烟价值115431元。二被告人非法销售香烟的金额为420485元。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何某珍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王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珍、王某伟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经营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珍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珍、王某伟非法经营的香烟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