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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妻争吵火烧自家 构成放火罪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2-03-01 14:5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梨渊)
80后处事鲁莽,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被妻子痛骂,结果一时气愤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用大火机点燃棉被,引发大火。最终破财又犯法,众人皆唾骂。
2011年6月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宁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刘某发生矛盾后发生争吵,被其妻痛骂,随后回到在位于垫江县桂溪镇桂东街7栋2单元201号其父宁某某家卧室内,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报纸引燃棉被、沙发垫子等物品,致使房间内大火燃烧,室内电视机、空调、衣柜、棉被等物品被烧毁,邻居发现火势后报警。垫江县消防中队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将大火扑灭。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宁中权家被烧毁的电视机、空调、衣柜、棉被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4620元。 2011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平为泄私愤,采取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家庭矛盾引起,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判决被告人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三年。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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