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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需要“被自愿”的酬金
作者:聂芳   发布时间:2012-02-24 09:44:44


    最近,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对于这一规定,大家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虽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拾金不昧需要“被自愿”的酬金。

    从情理层面上讲,子曰:“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意思是说,过分抬高道德标准,使一般人达不到,反而容易毁掉社会正义。中国自始就有这种思想,且人在拾到财物后,一般会产生3种心理,一是据为己有,二是不求回报寻找失主,三是处于极为矛盾的思想中。而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矛盾的思想中,他们既想同情失主,又想据为己有;既想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又想获得物质条件;既想在归还钱财后要报酬,又碍于情面只能接受锦旗。这些人在经过一番思考后可能会放弃寻找失主,选择据为己有,特别是在周围的舆论都弘扬崇高精神,都在宣传拾金不昧拒绝报酬时,就更容易导致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况且,拾得人将拾得物归还给失主,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拾金不昧需要“被自愿”的酬金,不仅需要,还要鼓励人们接受报酬,同时还需给予精神奖励,这样,才会消除人们心理的负担,才会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中来。

    从法律层面上讲,法律是最低层面的道德标准,当道德不足以对特定的非道德行为进行约束时,就需要法律的介入,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且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依靠拾金不昧这条道德标准约束人们的行为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拾金不昧是失灵的。虽然我们希望人们能拾金不昧,但最终的结果却事与愿违,恰恰此时需要“被自愿”的酬金,在“拾金不昧”与“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这种将拾金不昧和经济回报挂钩的规定表面看好像与传统美德相悖,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冲突,这正是一种务实的规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人非圣贤,不能过度夸大普通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

    从国外立法上讲,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失主应向物归原主者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 5%-20%数额的酬金,如果到了规定期限失主未来领取,则遗失物可归拾得者所有。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拾得者有权获得报酬。国外不仅规定了报酬请求权,还规定较严重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都推动了各国拾金不昧精神的弘扬。广州拟通过立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定,虽然在具体的操作上可能会较复杂,不同的物、不同的情景会产生不同的费用,但从长远来看,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健全社会规则与弘扬社会道德并不相悖,在一定情况下两者可以互补。广州拾金不昧的新规应值得肯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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