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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制定《办案过错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7 09:00: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妍)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纪委获悉,湖南高院在完善和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方面的做法被评为2011年度湖南省纪检监察创新工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办法(试行)》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印发。《办法》旨在解决好办案过错责任如何发现、如何认定、如何追究的问题,特别是责任追究程序如何启动、由谁来启动等如何操作的问题,力求办案过错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办案过错责任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实体、程序错误,导致所办案件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明显违反实体法、程序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通过《办法》明确规范办案过错行为的情形,多渠道发现办案过错的线索,分类实行办案过错责任分析,归口统一进行办案过错追责的认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责任追究。一是将办案过错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前提,而不是单纯地将错案作为责任追究的前提。二是只将办案过错的行为作为构成办案过错责任的要件,而不将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以及有的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作为构成办案过错责任的要件。三是制定此《办法》,主要是给办案人员一个“紧箍咒”,促使他们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是出于爱护,而不是为了“刁难、整人”。对办案过错责任的追究采取“宽进严出”的策略,虽然对办案过错行为、现象列举的覆盖面较广,但审查认定及程序比较严格,处罚方式也是“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该《办法》从办案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办案过错情形的认定、办案过错行为的发现与责任认定、办案过错责任的承担、办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等五个章节22条,实施对审判、执行人员办案过错予以责任追究。一是突破了“免责情形”。规定了只要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和湖南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办案的;案件诉讼主体错误、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案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程序明显违法的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办案过错。二是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办法》明确了对有办案过错的法官可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九种问责方式,并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该《办法》只限于法院办案人员的办案过错行为,不涵盖法院其他司法管理工作应追究责任的内容。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将进一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公信力。最高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建南同志专门批示“湖南高院建立此项制度是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探索”;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认为“该办法对最高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我省的创新特色,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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