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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难以认定的原因及其对策
作者:傅一波 发布时间:2012-01-31 09:27:21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对恶意欠薪行为未能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当前,全国各地欠薪现象仍比比皆是,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于认定的尴尬境界,不能有效制裁恶意欠薪行为,务工者的权益难于得到有效保障。 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法律规定上看,刑法对认定恶意欠薪罪门槛较高,三个前置条件要求过严。即:要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用转移财产、逃匿等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要求欠薪数额较大;必须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用人主体拒不支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一是作为主观心态的恶意不易认定。从社会现实看,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有的是用工协议对工资发放的时间、条件未明确,甚至有的没有用工合同等等,导致不易认定。二是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明确。只有恶意欠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恶意欠薪罪,“情节恶劣”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被拖欠者人数众多?三是规定数额较大的条件不合理。有的欠薪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程度,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却很常见,这不纳入恶意欠薪罪的定罪标准是不科学的。四是政府不作为时无法认定为犯罪。在劳动者求助于有关政府部门而遭遇行政不作为时,恶意欠薪罪的规定就不可能发挥其作用。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也须有经报政府职能部门责令仍故意不还的情形,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从社会层面上看,一是执法者的观念未跟上现实要求。一些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恶意欠薪罪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过程,在目前情况下容易产生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二是地方保护主义难于根治。有的地方从保护本地经济增长出发,对于领导挂牌的重点企业予以不合理的保护。对于涉及到该类企业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干预。三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进行的普法宣传范围不广、力度不大,许多民工、企业主仍不知这一法律规定。 二、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对策 如何有效应对老板、雇主的恶意欠薪行为?笔者建议:一是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恶意欠薪罪做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以明确相关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予以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二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不能消极坐等,而应根据适当的理解,正确运用“恶意欠薪罪”的法条,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三是劳动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也必须积极作为,包括帮助劳动者搜集欠薪者“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及时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等。四是劳动者对政府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消极怠惰而影响了恶意欠薪案件的立案、审理,劳动者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对其追责。五是执法者的观念需要转变。执法者要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足够的认识,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六是加大普法力度。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要加强普法宣传。七是完善工会职能发挥应有作用。企业的工会在职工与企业或者雇主之间可以起到很关键作用,例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薪酬的磋商、讨要欠薪等等,工会的作用还有待于积极发挥。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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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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