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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恶意欠薪发完工资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30 09:06:10
本网讯(通讯员 王鹏)
2012年8月2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恶意欠薪案件,被告人黄某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该院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贯做法,再次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赖”们敲响了法律的警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承包了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的三层自建楼,后带领5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截止2012年1月13日,黄某以借支工人工资名义先后从承包商处领取现金95000元。黄某拿到钱后,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携款逃匿。2012年1月1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对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反映后,多次与黄某联系,造成工人讨薪无果,两次试图围堵当地政府机关。后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替黄某垫支工人工资96436元。被告人黄某到案后,经驿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但黄某仍拒不支付。在审理期间,经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人黄某才退还拖欠工人工资96000元。 近年来,在第二、三产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和餐饮业拖欠从业人员工资事件频发,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繁重,加之大部分都是进城务工人员,他们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教育子女,劳动报酬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给付很容易造成暴力讨薪、维权不当的后果,更严重者甚至出现“跳楼讨薪”、围堵党委政府等群体事件,因此2011年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对于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工单位或者雇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情节严重的行为。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有能力支付而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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