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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乘车起争执 焚烧车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1-10 16:12: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红瑞)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濮阳县濮渠路子岸乡邹铺路口租乘被害人李某某所驾驶的豫JT9703捷达出租车,刘某某上车后与李某某好生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李某某下车逃离。后刘某某将车开到本县子岸乡粮所门口焚烧。经鉴定该车价值32300元(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坐他人出租车并与司机发生争执,在司机下车后刘某某将该车开走并予以焚烧,故意毁坏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认罪态度、家庭实际状况、被害人意见及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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