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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非法制造“NOKIA”标识被判缓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1-12-30 10:55: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52800个。12月2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林,男,1971年出生,中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小榄镇某塑料五金电器配件厂经营者,2011年2月15日始,被告人张某林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环山路其经营的某塑料五金电器配件厂为据点,未经“NOKI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同年2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榄分局在执法检查时该厂查获带有“NOKIA”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充电器外壳52800个及生产模具2套。同年5月6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中山市公安局处理。同年5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某林抓获归案。

    据张某林供述称,自己经营的小厂由于订单不足,一不知名男子找到其要求,由该男子提供生产模具,让其生产诺基亚手机充电器外壳,材料可以用差点,其心存侥幸,考虑到自己工厂订单不足,冒险答应了该男子要求,自己十分后悔。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林生产的带有“NOKIA”标识的手机外壳价值相对较小,且并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及被告人张秋林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张某林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林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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