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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负责人擅自制造名牌产品商标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1-09-15 11:11: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伟 张正清)   9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刘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杰负责新野县新福塑料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未经“郎”、“泸州”、“南街村”、“嘉宾洋河”、“福”、“五粮液”、“沱牌”、“天生帝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有人授权委托,非法印制包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84983件。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84983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受到处罚。被告人刘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尚未流向社会,被告人刘杰此前未有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具有悔罪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以适应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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