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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不悔改 开店强迫交易“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1-12-22 14:5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黄孔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减刑六个月于200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但其出狱后在与人合伙开摩托车修理店时,不好好经营,而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群众到店里接受服务。2011年12月21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黄孔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9月,黄孔明和农绍龙、农昌翰、李文军(均已判刑)在该县城厢镇那桑街合作开了一个摩托车修理店。为了经营生意,他们要求附近一带村民修摩托车的要到他们的店里修,如果不去修的话就进行威吓或殴打。从2009年9月28日至10月8日,对赵某、李某、黄某、陈某等多名群众进行殴打,并打砸受害人摩托车的车头、车灯、车仪表等,他们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受害人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发后,黄孔明和农绍龙、农昌翰、李文军先后被逮捕和公诉。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孔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给当地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构成强迫交易罪。黄孔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黄孔明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黄孔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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